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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就要签?跳槽要赔违约金?注意!签这个协议要慎重!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6-07-21 14:51:34

眼下正值毕业季,许多毕业生离开校园,走上工作岗位。入职时,有的企业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相关条款,有的则会专门签一份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到底针对哪些人,

有什么约束要求,

@各位职场新人

今天送给大家一份竞业限制避坑指南

签约前一定要仔细看看!

竞业限制是什么?

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举个例子

小王应聘了某游戏开发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入职时公司跟他约定,离职后的1年内不能到其他有竞争关系的游戏开发公司任职,也不能自己开游戏开发公司。几年后小王离职了,公司按月支付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期1年。如果这1年内,小王去了其他有竞争关系的游戏开发公司工作或自己开了一家游戏开发公司,那公司就可以要求他按竞业限制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划重点

竞业限制的目的是在补偿劳动者的前提下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入职都要签竞业限制协议吗?

不是的!有人员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四条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属于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七条明确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

有的企业随意扩大人员范围

将未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纳入进来

甚至要求全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这都是不对的!

划重点

企业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如果企业想与除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外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要提前告知理由,并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竞业限制从业范围和地域可以随意定?

不可以!需书面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九条明确企业应当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明确实施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中书面约定竞业限制的具体事项,包括限制从业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等。

公司说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涉及的商业秘密会增多,要直接单方面扩大竞业限制范围,这个合理吗?

不合理!《企业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企业调整竞业限制从业范围、地域的,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竞业限制协议。

划重点

限制从业范围应当限定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企业应当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有条件的可列明竞业限制企业名录。

竞业限制的地域应当与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约定范围为全国或全世界的,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

竞业限制期限随意定?

有限制!不是想定多久就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十一条明确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随意给?

当然不是!有规定!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保护了企业商业秘密

就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

劳动者的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

因此企业需要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经济补偿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划重点

企业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行约定经济补偿的金额,但不能过低。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劳动者可以参考以上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金额。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要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给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超过三个月未支付就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划重点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如果企业不支付补偿怎么办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如果因竞业限制发生了劳动争议,可以先试着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来解决。劳动者如果遇到企业未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需要承担责任吗?

必须承担!

竞业限制一般在职工离职后开始启动执行。启动后,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竞业限制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在竞业限制期内要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报告个人从业情况,通过公开信息、同行信息交流、业务分析、接受举报等方式,了解核实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情况。

划重点

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以各种方式规避竞业限制约定,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

针对有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不高,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却很高的问题。对此,《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十四条明确,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如果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

1.签字前要谨慎

要仔细阅读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重点关注限制范围、期限和补偿标准。如果不合理,可以协商。

2.保留关键证据

要保留好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保留好离职证明。如果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保留好社保记录、新单位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新工作不构成竞争的材料。此外,还要保留好与公司沟通关于竞业限制事宜的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3.离职时主动确认

离职时,最好以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主管确认“本人是否需要履行在职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可避免后续纠纷。

祝愿每一位职场新人

顺利签约、稳步成长

奔赴闪闪发光的职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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